(2017)川0504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潘伟与古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伟,古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792号原告:潘伟,男,汉族,1990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古卢,男,汉族,1992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潘伟与被告古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潘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伟负担。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