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军、王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军,王小龙,阙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3331号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荣昌大道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69632509M)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信(系公司员工),男,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王小军,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王小龙,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阙美英,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松阳县人,住浙江省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军、王小龙、阙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被告方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小军、王小龙、阙美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小军、王小龙、阙美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淑娟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无书记员 丁婉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