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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执恢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4执恢32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邢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辽021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邢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8日划拨了被执行人邢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普兰店支行银行存款27632.15元,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同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邢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普兰店支行银行账户12个月。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山青审判员  王德志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