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执恢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4执恢32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邢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辽021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邢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8日划拨了被执行人邢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普兰店支行银行存款27632.15元,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同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邢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普兰店支行银行账户12个月。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山青审判员 王德志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