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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段小寄与王向峰、侯轶、董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小寄,王向峰,侯轶,董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段小寄,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王向峰,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侯轶,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董晓军,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段小寄与王向峰、侯轶、董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3942元及利息(利息另计),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执行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泽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