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362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9号(财富园财富一号A栋6楼)。法定代表人:李志高,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单机游戏制作领域的知名公司,拥有计算机单机游戏《仙剑奇侠传5》(简称涉案游戏)的完整著作权,涉案游戏在国内单机游戏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2015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yesky.com)上非法传播涉案游戏,原告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游戏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严重扰乱了原告对涉案游戏正常的市场发行秩序。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2017年10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文毅审 判 员 芮松艳审 判 员 张晰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邱明东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