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君君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136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君君,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成都市天府新区。2017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现未羁押。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君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朝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君君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张君君饮酒后驾驶川A××E2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安公路二段40号门前路段时,与临时停靠在道路右侧由被害人陆某驾驶的川A××39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张君君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17.8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君君赔偿被害人陆某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陆某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君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张君君的供述,被害人陆某的陈述及辨认,证人陶某、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及查询信息,行驶证及车辆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公(交)鉴(醇)字[2017]0107336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协议书及谅解书,视听资料,被告人张君君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君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君君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君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君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纪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