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合利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合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终402号原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合利,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武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合利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豫0823刑初665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周合利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周合利不服,以应改判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合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合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合利撤回上诉。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刑初6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明审 判 员 宋德勇代理审判员 孟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