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孔令鹏与郝明齐、丁国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鹏,郝明齐,丁国成,周爱娣,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2306号原告:孔令鹏,男,196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委托代理人:孙玉华,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郝明齐,男,1986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丁国成,男,195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富华,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爱娣,男,70岁,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职务,总经理。住所: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委托代理人:杨秋生,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生,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鹏诉被告郝明齐、丁国成、周爱娣、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鹏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孔令鹏自愿撤回对被告郝明齐、丁国成、周爱娣、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鹏撤回对被告郝明齐、丁国成、周爱娣、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孔令鹏负担。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