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7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北京百姓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景涛、王艳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百姓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艳侠,何景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7081号原告北京百姓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府学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新翠。委托代理人易勇辉,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北京百姓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单位宿舍。被告王艳侠,女,40岁。被告何景涛,男,43岁。原告北京百姓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艳侠、何景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北京百姓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我院在向北京百姓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的同时,向原告北京百姓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了预收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告知该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数额、期限、开户行、逾期缴费并换取诉讼费专用票据的法律后果等事项。现因原告北京百姓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