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海省与刘国辉、张二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省,刘国辉,张二军,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524民初687号原告:王海省,男,1945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柏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刚,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辉,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张二军,男,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卓,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本村,系被告张二军妹夫。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程海军,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130105197112210634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号*座**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NNE35C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瑞,该公司职员。原告王海省与被告刘国辉、张二军、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国辉、张二军共同赔偿给原告王海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9860元,3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给原告王海省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160元,20日内履行完毕;三、双方别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王海省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