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6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刘志珍与刘艳、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珍,刘艳,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498号原告:刘志珍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刘艳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惠,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韬,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磊,男,42岁,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刘志珍与被告刘艳、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刘志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刘志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