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西昌市晋宇农药经营部与西昌市聚粟水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郑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晋宇农药经营部,西昌市聚粟水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郑晓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3099号原告:西昌市晋宇农药经营部。住所地:西昌市长安西路洗车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2HCPG5Q(1-1)。经营者范盛良,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作建,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西昌市聚粟水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西昌市安宁镇高堆村*组。负责人:��琴,该合作社社长。被告:郑晓明,男,汉族。原告西昌市晋宇农药经营部与被告西昌市聚粟水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郑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西昌市晋宇农药经营部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晋宇农药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晋宇农药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计57.50元,由原告西昌市晋宇农药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蒋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琼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