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徐雪玉与王宣、郭贤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民初700号之一原告:徐雪玉,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被告:郭贤军,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被告:王宣,男,1987年2月7日出生。原告徐雪玉与被告郭贤军、王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受理费通知。原告徐雪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雪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雪玉负担。审 判 长 郑汉颉人民陪审员 李建安人民陪审员 张新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睿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