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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执11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11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栋。被执行人:梁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92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诉前本院依(2016)鲁0923财保472民事裁定书保全被执行人梁勇银行存款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的账户62×××12的存款4324.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庆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