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执11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11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栋。被执行人:梁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92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诉前本院依(2016)鲁0923财保472民事裁定书保全被执行人梁勇银行存款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的账户62×××12的存款4324.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庆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