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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与张春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张春辉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397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住所永春县桃城镇城南街。法定代表人许凌峰,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修腾,男,成年,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春辉,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与被告张春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升志速 录 员  邱少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