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11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党承印、刘二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承印,刘二宾,党承相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刑初657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承印,小名“二儿”,男,1993年10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武陟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23日被河南省武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刘二宾,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党承相,绰号“承”,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武陟县小董乡磨庄村北三中街**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3月3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涡阳县看守所依法收押,于2017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以上三被告人现均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承印、刘二宾、党承相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珍、张博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承印、刘二宾、党承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党承印刘二宾窜至洛阳市高新区三山村王某1家,刘二宾将党承印推上围墙后在外望风,由党承印翻墙进入院内,从被害人王某1家中盗窃300元现金和一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所得赃款被党承印和刘二宾挥霍,现该电脑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2016年10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党承印伙同石建平(另案处理)密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从武陟县小董乡窜至焦作市修武县西村乡屹料返村西区16号李某家,由石建平在屋外望风,党承印翻墙进入院内实施盗窃,但因李某家门窗完整,未能进到屋内,后党承印翻墙离开。3、2016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党承印伙同石建平窜至焦作市修武县西村乡洼村70号周某1家,由石建平在屋外望风,党承印翻墙入院,因屋门没锁,党承印进入屋内,将被害人周某1放在卧室的700元现金盗走。4、2016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党承印伙同石建平窜至焦作市修武县西村乡洼村71号周某2家,由石建平在屋外望风,党承印从被害人周某2家后墙窗户进入屋内,将周某2放在卧室的40余元零钱盗走,所得赃款被党承印和石建平吃喝等挥霍。5、2016年1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党承相、刘二宾伙同党承印驾驶党承相的摩托车窜至焦作币山阳区寺河村二区五街16号张某家,党承相驾驶摩托车在外望风接应,刘二宾将党承印推上围墙后在外望风,由党承印翻墙进入院内,从被害人张某家中客厅的柜子里盗窃步步高点读机一部,后将该点读机交给党承相儿子使用,经鉴定,被盗步步高点读机价格为2750元,现该点读机已从党承相家中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6、2016年1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党承相、刘二宾伙同党承印窜至焦作市山阳区上马村大队靳某2家,党承相驾驶摩托车在外望风接应,刘二宾将党承印推上围墙后在外望风,由党承印翻墙进入院内,从靳某2家中卧室内盗窃510元现金和一枚黄金戒指、一套纪念币,纪念币被党承印随手扔到路边,黄金戒指被党承印以700元的价格卖至武陟县一首饰店内。7、2016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党承相、刘二宾伙同党承印窜至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北和社区杨疙瘩住宅小区73号王某2家,党承相在外望风接应,刘二宾将党承印推至围墙后在外望风,由党承印翻墙进入院内,由王某2家中卧室内盗窃700余元现金和两枚戒指、一条项链、一部红米NOTE手机。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靳某1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李某、周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党承印、刘二宾、党承相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党承印、刘二宾、党承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党承印、刘二宾、党承相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党承印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党承印、刘二宾、党承相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党承印刘二宾窜至洛阳市高新区三山村王某1家,刘二宾将党承印推上围墙后在外望风,由党承印翻墙进入院内,从被害人王某1家中盗窃300元现金和一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所得赃款被党承印和刘二宾挥霍,现该电脑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2016年10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党承印伙同石建平(另案处理)密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从武陟县小董乡窜至焦作市修武县西村乡屹料返村西区16号李某家,由石建平在屋外望风,党承印翻墙进入院内实施盗窃,但因李某家门窗完整,未能进到屋内,后党承印翻墙离开。3、2016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党承印伙同石建平窜至焦作市修武县西村乡洼村70号周某1家,由石建平在屋外望风,党承印翻墙入院,因屋门没锁,党承印进入屋内,将被害人周某1放在卧室的700元现金盗走。4、2016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党承印伙同石建平窜至焦作市修武县西村乡洼村71号周某2家,由石建平在屋外望风,党承印从被害人周某2家后墙窗户进入屋内,将周某2放在卧室的40余元零钱盗走,所得赃款被党承印和石建平吃喝等挥霍。5、2016年1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党承相、刘二宾伙同党承印驾驶党承相的摩托车窜至焦作币山阳区寺河村二区五街16号张某家,党承相驾驶摩托车在外望风接应,刘二宾将党承印推上围墙后在外望风,由党承印翻墙进入院内,从被害人张某家中客厅的柜子里盗窃步步高点读机一部,后将该点读机交给党承相儿子使用,经鉴定,被盗步步高点读机价格为2750元,现该点读机已从党承相家中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6、2016年1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党承相、刘二宾伙同党承印窜至焦作市山阳区上马村大队靳某2家,党承相驾驶摩托车在外望风接应,刘二宾将党承印推上围墙后在外望风,由党承印翻墙进入院内,从靳某2家中卧室内盗窃510元现金和一枚黄金戒指、一套纪念币,纪念币被党承印随手扔到路边,黄金戒指被党承印以700元的价格卖至武陟县一首饰店内。7、2016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党承相、刘二宾伙同党承印窜至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北和社区杨疙瘩住宅小区73号王某2家,党承相在外望风接应,刘二宾将党承印推至围墙后在外望风,由党承印翻墙进入院内,由王某2家中卧室内盗窃700余元现金和两枚戒指、一条项链、一部红米NOTE手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1、李某、周某1、周某2、张某、靳某2、王某2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靳某1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羁押证明、接受证据清单、保修卡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视频说明,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价认[2016]1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山价认[2016]13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人党承印、刘二宾、党承相的户籍证明及正面照片、党承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刘二宾的无前科证明及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承印、刘二宾、党承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党承印、刘二宾、党承相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党承印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党承印、刘二宾、党承相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党承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被告人刘二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被告人党承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责令被告人党承印、刘二宾、党承相将其非法所得退赔给相应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蒙楠人民陪审员  王树秀人民陪审员  宋喜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