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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恢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六月、张勋、付文兰、谢瑞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六月,张勋,付文兰,谢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谢六月被执行人:张勋被执行人:付文兰被执行人:谢瑞华本院在执行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六月、张勋、付文兰、谢瑞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桂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