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3执恢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细扬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九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细扬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九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112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细扬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九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细扬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九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依照(2016)辽02民终13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大连九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大连细扬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71391.91元,并从2013年11月25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80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九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及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平安银行账户(账号:11008539053201)601067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23日止,并于2017年4月6日从该账户内扣划349786元至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从法院领取341458元作为执行款,剩余8328元作为执行费交到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连开发区鹏运家园54栋-3-2-1号房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当事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大连九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文      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