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4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新新印刷厂与温州亮剑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新新印刷厂,温州亮剑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民初4308号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新印刷厂。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三溪工业园新雅路*号(第*幢第*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3623252Y。法定代表人:周瑞清,经理。被告:温州亮剑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曹埭村金州工业园**号楼第***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623565860。法定代表人:徐玉华,总经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新印刷厂(以下简称新新印刷厂)与被告温州亮剑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剑鞋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亮剑鞋业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71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新新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周瑞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亮剑鞋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亮剑鞋业公司与原告新新印刷厂存在买卖业务关系。2016年1月13日,被告亮剑鞋业公司出具对账单,确认欠原告新新印刷厂未付款项57100元。被告亮剑鞋业公司于2016年8月2日、12月30日分别支付了10000元、2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亮剑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新印刷厂271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元,公告费640元(已由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新印刷厂垫付),均由被告温州亮剑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梅盈碧人民陪审员 廖臻韬人民陪审员 林飞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勇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5.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法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而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和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6.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法院将依情节轻重限制义务人的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7.人民法院对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或逾期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身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