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蔡某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2刑初63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新,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7〕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新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灵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指控,2016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蔡某新在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凤山路“中国联通岳口营业厅”骗得一部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6495元),并于当晚变卖。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蔡某新被抓获归案。2017年6月22日,被害人刘某获得赔偿后谅解了被告人蔡某新的行为。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蔡某新,宣读、出示了相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物证、刑事照片及被告人蔡某新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蔡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495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蔡某新具有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新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蔡某新至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凤山路“中国联通岳口营业厅”内,以购买苹果7PLUS手机为由,从营业员处拿到一部苹果7PLUS手机(内存128G,价值人民币6495元),被告人蔡某新谎称要到银行取款,将其钱包置于店内柜台上,带着苹果7PLUS手机走出营业厅趁机逃离,并于当晚将骗取的苹果7PLUS手机变卖。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蔡某新被抓获归案。2017年6月22日,被害人刘某获得赔偿后谅解了被告人蔡某新的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钱包、中信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尚某等物证;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苏某、徐某、朱某、蔡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手机价格单据、手机条码、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诉讼文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手机通话清单;刑事照片及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蔡某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件审理期间,经本院委托安溪县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蔡某新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495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新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蔡某新的犯罪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结合安溪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蔡某新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蔡某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新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物证钱包一个、会员卡一张、“尚宾卡”一张、透明塑料贷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玲人民陪审员 陈忠志人民陪审员 蒋金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詹华伟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