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临沂荣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淄博金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荣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淄博金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民初2419号原告:临沂荣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洪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金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石志合,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男,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李军,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生,联系地址:桓台县。原告临沂荣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金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荣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强,被告淄博金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沂荣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8067元,支付原告损失4472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废铝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废铝汽车配件,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余款238067元一直未付。为此,原告诉诸法院。淄博金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辩称,对欠款数额无异议,对原告所诉利息认为过高。欠款责任由公司承担。李军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废铝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废铝汽车配件,付款方式为:乙方(原告)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随货提供给甲方(被告),甲方验收合格后20天付款,交货日期2016年9月5日,货物验收结果以卸货当日完成,货款超期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付息;2016年9月8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0月4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废铝采购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2016年10月4日;2016年11月2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2月3日,李军为原告签署《付款计划保证书》,该计划书载明:“总计368067元(1笔166405元2笔201662元)……甲方于2016年10月4日收到货款100000元。截至至今乙方欠甲方货款总268067元本金……1乙方于2017年1月15日之前付给甲方货款100000元2剩余本金168067元于2017年3月1日之前付清。3违反合同按照销售总额的日万分之五赔偿损失”。2017年1月25日,被告支付货款30000元。关于利息的计算,原告主张,系按照保证书约定的销售总额的日万分之五,从2017年1月15日计算至2017年9月15日;若按照合同约定,也应从欠款之日开始计算。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方式,因李军签署的《付款计划保证书》未加盖被告公章,不能认定李军的行为是经授权的职务行为,故应按照合同约定,自交货日期20天后,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分别为:第一笔货款166405元自2016年9月26日计算至2016年10月4日,2016年10月4日后按照本金66405元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2017年1月25日后按照本金36405元计算至2017年9月15日;第二笔货款201662元自2016年10月25日计算至2017年9月15日。被告李军不是本案合同主体,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金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货款238067元。二、被告淄博金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荣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以本金166405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6日计算至2016年10月4日,以本金6640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5日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以本金3640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计算至2017年9月15日,以本金201662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5日计算至2017年9月15日)。三、驳回原告临沂荣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1元,诉讼保全费1970元,由被告淄博金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巩若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亭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