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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韩某与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1民初406号原告:韩某,汉族,甘肃省肃南县人,系肃南县红湾寺镇居民,现住肃南县。被告:闵某,汉族,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乔根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