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韩某与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1民初406号原告:韩某,汉族,甘肃省肃南县人,系肃南县红湾寺镇居民,现住肃南县。被告:闵某,汉族,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乔根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