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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5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妙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妙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5435号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上街9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奕,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汪妙星。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妙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延文书 记 员  刘玲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