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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丽萍与尹贤治、王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萍,尹贤治,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李丽萍,女,195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尹贤治,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王燕,女,197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2017)辽0204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