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民终6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崔爱英、天津市金算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爱英,天津市金算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莱克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6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爱英,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莱克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曼,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金算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义江道36号增8号。法定代表人:雷若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强,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勋,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莱克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辰纬路1号(辰盛创业园C座111-1)。法定代表人:崔爱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曼,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爱英、天津市金算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算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莱克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8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未提出新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爱英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金算盘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金算盘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剥夺崔爱英的举证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东西由金算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若寒实际控制、占有。崔爱英对公司物品不负有保管义务。金算盘公司尚欠崔爱英工资、保险金、房租。金算盘公司辩称,不同意崔爱英的上诉请求,应支持我方诉讼请求。是崔爱英私自把东西存放在第三方。崔爱英有负责管理的义务。莱克公司辩称,同意崔爱英的意见。金算盘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崔爱英辩称,请求依法驳回金算盘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莱克公司辩称,金算盘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同意崔爱英的意见。金算盘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崔爱英返还原告木质办公桌8个、木质椅子8个、木质老板桌1个、木质老板椅1个、铁质五节柜1个、布艺三人沙发1个、铁质保险柜1个、台式电脑5台、打印机2台、复印机1台、电动车1辆、神州浩天财务软件光盘1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金算盘公司与被告崔爱英曾系劳动合同关系,该劳动合同关系于2015年12月18日解除。雷若寒系原告金算盘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莱克公司营业期限起始日期为2016年1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崔爱英。被告崔爱英认可于2015年12月将原告金算盘公司所有的木质办公桌8个、木质椅子8个、铁质五节柜1个、铁质保险柜1个、台式电脑5台、打印机2台、复印机1台搬到天津市拓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院内。一审法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崔爱英认可于2015年12月将原告金算盘公司所有的木质办公桌8个、木质椅子8个、铁质五节柜1个、铁质保险柜1个、台式电脑5台、打印机2台、复印机1台搬到天津市拓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院内,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办理了上述物品交接手续。被告崔爱英并非上述物品所有人,无权对该物品进行处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崔爱英返还上述物品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如被告崔爱英不能返还上述物品,被告崔爱英应给付原告上述物品的折价赔偿款,具体折价赔偿款的数额,考虑到上述物品购买时间和使用时间较长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以3000元为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崔爱英返还的木质老板桌1个、木质老板椅1个、布艺三人沙发1个、电动车1辆、神州浩天财务软件光盘1个,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物品在被告崔爱英处,故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崔爱英返还原告天津市金算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木质办公桌8个、木质椅子8个、铁质五节柜1个、铁质保险柜1个、台式电脑5台、打印机2台、复印机1台,如被告崔爱英不能返还上述物品,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金算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物品折价赔偿款3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元,由原告天津市金算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34元,由被告崔爱英负担334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崔爱英提交照片两张、存放物品视频,证明金算盘公司要求返还的物品均存放在天津市拓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院内。崔爱英提交崔爱英与案外人师立志电话录音、以及天津市拓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金算盘公司实际控制本案的诉争物品。崔爱英提交替金算盘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雷若寒垫付的租金收条、押金收条、收据、银行流水、付款凭证,证明金算盘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雷若寒至今未向崔爱英偿还上述款项。金算盘公司对崔爱英提交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金算盘公司提交软件服务合同、软件销售合同各一份,证明崔爱英在使用金算盘公司的软件。崔爱英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本院现场勘查,不存在由金算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制、占有、使用物品的情况,故对崔爱英提出金算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占有金算盘公司物品的上诉理由,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由崔爱英负责偿还物品,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依据物品的购买时间及使用时间较长的实际情况,酌定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金算盘公司提出崔爱英使用金算盘公司软件的上诉理由,因金算盘公司提交的软件服务合同、软件销售合同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崔爱英、天津市金算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崔爱英负担50元,由天津市金算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应红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常嘉奕书 记 员  于 蓓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