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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02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田翠珍与田斌、朔州市朔城区下团堡乡田家窑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翠珍,田斌,朔州市朔城区下团堡乡田家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02民初1291号原告田翠珍,女,1964年10月19日生,汉族,人。委托代理人孙立国,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斌,男,1936年10月19日生,汉族,人。被告朔州市朔城区下团堡乡田家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俊旺,村委会支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翠珍诉被告田斌、朔州市朔城区下团堡乡田家窑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翠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翠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之请求,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3元,减半收取13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孔庆艳审判员李吉平审判员赵朔平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