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7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志勇与满堂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勇,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7154号原告:胡志勇,男,出生于1983年6月7日,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莲花西路8号2栋5号。法定代表人:谭自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勇与被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勇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志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志勇负担。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灵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