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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1民初2538号原告:张桂英,女,1954年2月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钟山区人,系水城县水务局退休职工,住钟山区。被告: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诚信路与保健路交汇处东南侧水之宛梅宛商住楼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411151046。法定代表人:谢黔华,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邦超,男,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张桂英与被告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英、被告华飞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邦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桂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8月16日至该款全部还清为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现暂算至2017年8月15日为93600元,以上合计22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6日,华飞公司(原为六盘水华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6月5日变更为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6万元,原告将16万元交付给华飞公司,华飞公司的财务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华飞公司向张桂英个人借款壹拾陆万元,月息3%,季付。被告借款后,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从2014年7月15日以后就再未支付后期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偿还了原告3万元借款本金,现还有13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未清偿。现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华飞公司辩称,被告在2014年6月5日向原告支付了3万元本金,之后的利息应当按照13万元的本金计算,对其他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16日,华飞公司向张桂英个人借款16万元,张桂英以现金支付及转账的方式将16万元交付给华飞公司,华飞公司向张桂英出具《收据》,约定该笔借款月息为3%,按季付息,未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10月后,华飞公司停止向张桂英支付利息。2016年3月、6月及12月,华飞公司分三次向张桂英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现仍有13万元本金未偿还。另查明,被告华飞公司原名六盘水华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6月5日变更为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收据、华飞公司基本信息表,证据来源合法,且被告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华飞公司向张桂英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日期,但在经出借人张桂英催要后,华飞公司作为借款人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偿还借款。关于借款利率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以2%的月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被告利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在2014年10月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即2017年7月为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故借款利息应当计算为130000元×2%×33月=85800元,本息合计215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桂英借款本金130000元、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7月的利息85800元,本息合计215800元;二、2017年8月1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由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2%的月利率支付;三、驳回张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4元,减半收取计2327元,由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46元,张桂英负担81元(原告已预交,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仕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