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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6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禹城市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付希超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市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付希超,杜立华,潘清,付希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68-1号申请人:禹城市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付希超,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杜立华,女,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潘清,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付希鱼,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人禹城市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付希超、杜立华、潘清、付希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吴猛以在中国农业银行禹城支行账户上的8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吴猛在中国农业银行禹城支行账户上的8000.00元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