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2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席雍与曲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雍,曲学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2608号之一原告:席雍,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曲学刚,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席雍诉被告曲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雍撤回起诉。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席雍承担。审判员 闫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子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