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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2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席雍与曲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雍,曲学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2608号之一原告:席雍,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曲学刚,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席雍诉被告曲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雍撤回起诉。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席雍承担。审判员  闫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子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