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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行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行终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颖,女,汉族,1979年7月12日。上诉人杨颖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2行初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颖所诉行政行为对其产生了实际影响,一审法院应当立案予以审查。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2行初1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蒙 鲜审判员 李 石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