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执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衡阳市安华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朝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安华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朝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安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解放大道5号金域中央1704室。法定代表人易小衡。被执行人湖南朝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大浦镇衡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永亮。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安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朝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424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朝阳建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湘0424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军执行员 邓卫锋执行员 刘 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静校对责任人:刘岗打印责任人:赵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