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1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6
案件名称
杜文刚与攀枝花市岚龙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刚,攀枝花市岚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文刚,男,汉族,1967年1月23日出生,现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岚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岚龙贸易有限公司主动缴纳了工资等欠款24190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4民终75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