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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2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龙某与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2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某,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龙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05执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才茂审判员  佘 钦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