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2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龙某与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2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某,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龙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05执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才茂审判员 佘 钦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