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潭汝、周景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潭汝,周景阳,周德龙,慕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潭汝男,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周景阳,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荣成市。被执行人周德龙,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荣成市。被执行人慕霖,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荣成市。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92执3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