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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振林申请执行刘来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林,刘来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3号申请人:杨振林,身份证号:1527011960********,男,汉族,1960年8月24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刘来柱,身份证号:1527231966********,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杨振林与被执行人刘来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4)东民初字第3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东民初字第3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秦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