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龚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30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川,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释放回家,2017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川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此过程中,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26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017年9月28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7年10月20日南川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同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熠、被告人龚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中午,被告人龚川与何某、盛某、蒲某(三人另案处理)等四人在蒲某出租屋闲耍,龚川通过手机QQ看到朋友陈某登陆QQ的手机型号是VIVOX7,四人商议将该手机“做”来变卖零用。下午4时许,龚川用盛某的手机联系陈某,得知其在重庆市南川区上网,四人遂来到该网吧门口。被告人龚川一人进网吧,见到陈某在打游戏,便以登陆QQ为由向陈某借用手机,被陈某拒绝。此时,在网吧外等候的盛某、何某、蒲某为让龚川拿到手机,经商议后由盛某打电话给陈某,谎称找龚川,龚川接过电话后边走边给陈某说自己到楼下接人,马上上来,陈某要求其快点回来归还手机,龚川将手机拿出网吧后,四人迅速逃跑。之后,何某、蒲某将该手机以800元价格出售,赃款被四人挥霍。经重庆市南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79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龚川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通话清单、中国电信重庆分公司机打发票、保修卡、重庆市二手交易物品登记表一份等书证,证人何某、盛某、钟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审看笔录等笔录,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龚川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川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折抵以前先行羁押的5日,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龚川所获赃款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龚川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7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杰人民陪审员 王家英人民陪审员 张成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