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汪细妹、汪荣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细妹,汪荣水,耿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1113号申请人汪细妹,女,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乐平市。委托代理人张保恩、张占枝,郑州市管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汪荣水,男,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乐平市。被申请人耿磊,女,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人汪细妹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汪荣水名下位于金水区青年路145号2号楼1单元13层1××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5××47),保全价值2320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汪荣水名下位于金水区青年路145号2号楼1单元13层1××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5××47)。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