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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贞宝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其体,张荣英,徐贞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周其体,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申请执行人:张荣英,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徐贞宝,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其体、张荣英与被执行人徐贞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2民初3729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徐贞宝在银行的存款2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徐贞宝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涛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