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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高长艳、宜昌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高长艳,宜昌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13053030821104XL),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长艳,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7695305-8),住宜昌市夷陵区东湖路。法定代表人:沈厚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长艳、宜昌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213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高长艳于2017年4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本金72000元、违约金7200元,被执行人宜昌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放弃向二被执行人主张滞纳金的权利。案件受理费890元(已减半),由被执行人高长艳、宜昌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17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2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