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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甲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710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王某甲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仍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佳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