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甲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710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王某甲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仍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佳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