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任宪全与徐丙群、任成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宪全,徐丙群,任成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4085号原告:任宪全。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震,律师。被告:徐丙群。被告:任成龙。原告任宪全与被告徐丙群、任成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宪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从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腊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