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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任宪全与徐丙群、任成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宪全,徐丙群,任成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4085号原告:任宪全。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震,律师。被告:徐丙群。被告:任成龙。原告任宪全与被告徐丙群、任成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宪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从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腊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