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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恢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洁与张元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张元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228-1号申请执行人李洁,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元东,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灞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李洁与张元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张元东向申请执行人李洁支付借款150000元,逾期利息10746.4元,案件受理费3415元,诉讼保全费1600元,判决生效拒不履行至今利息300000元,共计465761.4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张元东名下银行账户一个,剩余案件款465761.4元未偿还。经查被执行人张元东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李洁也未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恢2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郭照旗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