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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永战与王力刚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战,王力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战,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力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永战与王力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力刚住所在辽宁省调兵山市辖区,已依法委托至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阴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