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彬、吕庆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彬,吕庆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2执89号申请执行人刘彬,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河口县。委托代理人张磊,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吕庆兵,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关于刘彬申请强制执行吕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32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庆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立即支付申请人刘彬欠款人民币9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840元并承担执行费18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吕庆兵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且无法提供其他线索。现申请人刘彬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32执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黄 凯审判员 钟雪婷审判员 黄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