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高向阳与杨石头、马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向阳,杨石头,马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982号原告:高向阳,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河南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石头,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马彩霞,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高向阳与被告杨石头、马彩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高向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向阳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向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高向阳���担。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淑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