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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1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杜强、泰安市大有模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强,泰安市大有模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强,男,住址山东省肥城市。被执行人:泰安市大有模锻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兴隆村。法定代表人:鞠广军,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大有模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正在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山劳人仲案字【2016】第2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商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