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核76550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亚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陈亚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核76550425号被告人陈亚伟,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巍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巍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看守所。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亚伟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亚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的毒品海洛因1411.6克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陈亚伟,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6年9月4日9时许,被告人陈亚伟驾驶云S×××××号二轮摩托车运输毒品至云县警务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陈亚伟驾驶的摩托车货架上捆绑的一个编织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4块,净重1411.6克。上述事实,有第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从陈亚伟所驾摩托车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从陈亚伟身上查获的手机等物证,手机勘查笔录等书证,证人高某、李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毒品鉴定意见及称量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陈亚伟对其为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伟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且其运输的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陈亚伟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陈亚伟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综上,原判定罪准确,根据陈亚伟的犯罪事实、性质、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对其所作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初55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亚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兴审判员 杨丽娟审判员 赵启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宁显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