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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朱昌与李继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昌,李继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朱昌,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32126196006070933,住巴彦县松花江乡。被执行人李继坤,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5501190911,住巴彦县松花江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26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朱昌申请执行李继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19137.50元人民币给付义务,现申请人朱昌同意用被执行人土地直补、粮补款偿还其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6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思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