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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恢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申明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申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5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93号。负责人王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申明国,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朝鲜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申明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4年2月20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南商初字第707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14)南执字第1175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申明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华 微信公众号“”